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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补充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补充意见
 (川委办发电[2002]3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2]6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规范和推动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违背农民意愿、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个别到农村租赁土地的公司或业主没有认真经营农业,或没有如数兑现农民应得的收益;一些地方撂荒耕地的现象呈增长趋势,等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1]18号和川委发[2002]6号文件精神,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品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效益,具有积极意义。我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特别是公司和业主经营农村土地,总体处在起步阶段,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确定具体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推动其发展。各地要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总原则,按照中发[2001]18号和川委发[2002]6号文件精神,在近期对本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可行的措施,切实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各级主管土地流转的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负起具体的责任,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坚决纠正违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行为。
  二、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转出土地的农民获取应得利益和收入不断增加
  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以转包或租赁的形式进行,其转包或租赁费有的以现金计价,有的以实物(粮食)计价;有的一次性收取,有的分年收取。不论采取哪种形式,转包或租赁费都要由流转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全部归转出土地的农产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测评体系,向农户定期公布土地流转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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