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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电网经营企业具体负责本供电区的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工作。农网还贷资金按月组织征收,按社会用电量每千瓦时电量2分钱标准,并入电价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于次月10日前填报《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农网还贷资金缴纳申报表》(附后),将已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集中上缴到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的农网还贷资金专户;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于次月15日前向财政专员办申报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情况,汇总报送《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农网还贷资金缴纳申报表》,财政专员办根据申报金额按财政部规定的缴库比例开具一般缴款书,于次月20日前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地方国库。农网改造竣工后,没有完成投资计划的,农网还贷资金缴入中央和地方省级,国库的比例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入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列入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农网还贷资金收入”款级科目。
  第六条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必须按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年度预算表》,于预算年度前一年10月20日前报财政专员办,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同时报省财政厅。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使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的使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电力公司提出拨款申请,由财政部拨款;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农网还贷资金支出”款级科目。
  第七条 农网还贷资金按年清算。年度终了,由财政专员办、省财政厅、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售电量、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进行清算。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已征未入库的农网还贷资金一次足额补缴入库。云南电力集团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向财政专员办报送《农网还贷资金月报》和《农网还贷资金200 年度决算表》,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应同时报省财政厅。
  财政部下达的农网还贷资金征收计划,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完成。
  第八条 农网还贷资金的监督管理。除规定的减免用量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农网还贷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农网还贷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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