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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四)推进国有担保机构改革。各级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担保机构,除少数专门承担政策性担保职能外,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现有政府投入为基础进行股份制改造,按市场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经办具体的担保业务。
  (五)规范担保机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
  四、规范担保机构运作方式
  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城乡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运作各类政府担保基金,按照特定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的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担保机构按市场原则进行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担保机构可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的确定,既应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担保期限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担保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等业务品种,要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严格审核借款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必须与该企业提交给税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应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或聘请相关专业人才,组建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担保机构有权要求被担保企业实施反担保措施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抵押资产,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五、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作,密切银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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