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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各地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布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担保机构要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多元化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对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确定合理的投入方案,发挥好启动和引导作用。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3.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要大力发展各类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改进担保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同时,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注意防范风险。
  4.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是担保与被担保的关系,担保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高效的担保服务;借款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废债务;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是在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双方要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加强信任,密切合作,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正确认定担保机构的合法担保资格,完善担保机构组织结构
  (一)金融机构发放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应认真审查担保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担保资格。可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有确定的补充或补偿渠道;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各地设立新的担保机构应向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二)培育发展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提倡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设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体系。
  (三)调整政府投资方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各级不再投资组建国有独资信用担保机构或向现有国有独资担保机构追加投资。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建立专门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要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运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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