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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繁荣广场文化和社区文化。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均应组织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大型广场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文化广场的传播力、凝聚力、影响力,组织好重大节日、纪念日的广场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先进文化进社区、进楼院工作,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等现有设施及多种专栏、板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和宣传教育活动。因地制宜地搞好群众性歌咏活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多种文化活动健康发展。
  (三)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要注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利用,继续发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充分发掘各地人文资源、传统文化、民俗文化、民间艺术资源,加强地域特色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农闲、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一步实施农村电影“2131”工程,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农村电影放映经费,力争实现每村每月一场电影的目标。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定期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送文化下乡的同时要大力扶持乡下文化,帮助农村从根本上解决文化贫乏问题。
  (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纳入整体工作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大力推进,促进基层文化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文化建设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领导责任,认真解决基层文化设施、场所、设备、网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社会文化先进县及文化先进乡镇活动,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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