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基层文化阵地
(一)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城市要在进一步完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农村要加强乡镇文化站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功能文化中心,要以乡镇带动村庄,进一步发展村文化大院、文化室。到2005年,全省要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社区和乡镇都有文化活动站的目标;“十五”期间,凡有馆无舍及馆舍面积低于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1000平方米,乡镇文化站300平方米标准的,均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少年儿童文化园、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二)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及旧城区改造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文化中心建设列入规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对于现有的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移作它用。对城乡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条件不低于原有的设施,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三)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保证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中心(文化站)开展工作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不得将上述文化馆、站租赁作商业经营场所。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城乡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