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9]4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省级党政机关脱钩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宏观指导,协调省机械、冶金、化工、流通、轻工、纺织、建材等7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做好其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后转为非国有控股及关闭、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由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驻成都市以外企业的离休干部,可委托当地相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省级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后转为非国有控股及关闭、破产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已按川委厅[2001]101号文件调整了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关系的,可保留现行办法;对以前企业改制、破产后留在私营、民营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要按上述规定变更管理关系。长期停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由同级政府参照本《意见》研究确定。
三、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经费
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管理经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筹集,按规定使用。
企业脱钩、改制后,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单位需要改变的,原企业要向接收管理部门一次性缴付5至10年的管理经费(包括省以上有关政策规定的交通费补贴、管理费、特需费、体检费、健康休养费、住院护理费补贴、书报费、活动费、抚恤费等费用),纳入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案,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到接收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凡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的企业,要在移交前足额补交,所需经费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四、尽快建立健全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厅字[2000]61号、川委厅[2001]101号文件和今年10月15日至16日中组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辽宁召开的全国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作座谈会精神,在2003年一季度前全面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尤其是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对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要督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在2003年春节前予以补发,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同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