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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7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环境管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和其他伴有辐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辐射环境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辐射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辐射环境和辐射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定期发布辐射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章 辐射污染防治

  第六条 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伴有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伴有辐射项目和退役核设施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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