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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执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8日 深公(户)字[1999]196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以上单位:
  现将市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执行中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婴儿出生入户随父随母问题
  (一)1998年7月22日以后(含当天)出生的第一胎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落户的,可以凭出生证、准生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节育措施证明、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证明和派出所共同出具的未随母落户证明原件等材料办理随父登记落户手续,有关受理、审批的程序权限仍按深公户[1996]6号文规定执行。
  (二)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落户的,可以凭出生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当地计生部门和派出所共同出具的未随母落户证明原件、本市计生部门换发的二胎准生证或出具的证明办理随父登记落户手续,有关受理、报批的权限、程序仍按深公户[1996]6号文规定办理。
  (三)如属双胞胎申报出生入户,还需提供出生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及出生时间,并提供本市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结(验)扎证明或免扎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予以办理。注1(注1:此项原文是:(三)如属双胞胎申报出生入户,还需提供出生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及出生时间,并提供本市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结(验)扎证明或免扎证明,经面视属实的,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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