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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
             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深公(户)字[1999]192号)

各宾馆旅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境外旅客出入境管理法规,落实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接待境外旅客的宾馆旅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境外旅客入住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
  二、各宾馆旅业单位留宿境外旅客要统一使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原《境外旅客临时住宿登记表》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登记表》停止使用。
  三、各宾馆旅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相核境外旅客的证照,如实、准确地填写《登记表》,并按时、按质、按量向我公安部门申报所留宿境外旅客的数据资料,不得出现错填、漏填、漏报的现象。
  四、为了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宾馆旅业单位通过电脑联网系统向我局外事科报送资料。已联网的单位应保证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未联网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外事科联网。对于新建的宾馆旅业单位必须按外事科的要求实现与我局电脑联网后方可接待境外旅客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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