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站实施定点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深公(治)字[1998]189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存在的电线、电缆、市政、交通设施被窃现象严重,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乱收滥购、销赃窝赃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收购站点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情况,根据《
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东省公安厅转发《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实行定点收购的管理办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集中管理,由市局三处在全市各回收企业中选定一批一贯能守法经营、无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前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专门负责收购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部门的废旧设施、器材。
二、各指定收购站点须凭电力、通讯、铁路、市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进行前述废品的收购。
三、其他未经指定的收购单位一律不得收购该类物资。如发现有收购该类物资,按公安部《通知》和《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