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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通告》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通告
          (1998年7月20日 深公通字[1998]5号)

  为进一步加强自行车管理,做好自行车防盗工作,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注 此条原文为:一、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开始启用。新车入户外地迁入领牌的从八月一日起发全新牌照。旧车换领牌照的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开始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换发完毕。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旧式自行车牌照作废。)
  二、申领与换领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办法:新车入户申领牌照的,携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办理,车主是本市常住户籍居民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车主是非本市常住户籍居民的凭本人身份证及本市区暂住证办理。旧车换领牌照的,携自行车,凭原车牌照、身份证办理。
  三、使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要求:分合式自行车牌照是固定车牌与活动分体的行驶证组合而成,统一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明显位置。用车时,活动行驶证必须安插在固定车牌的卡座上,以示该车为正当车辆。停放离开车辆时,应将活动行驶证取下,以防被盗。
  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自行车管理部门,做好牌照换发工作,未领取牌照、牌照不全或牌照号码不符的自行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执勤交警要加强对自行车的检查,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可以扣留车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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