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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
           (1998年3月20日 深公通[1998]4号)

  为了规范我市公交专用道的管理,确保公交车辆的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道分为:“公交专用行车道”和“路口公交导向车道”。标有“公交车”的车道为公交专用行车道。标有“公交导向车道”的车道为路口公交导向车道。
  二、公交专用行车道和沿线上下客站只供公共专营线路的营运大巴使用。出租小汽车、公共中小巴、非专营大巴及其它车辆不得使用公交专用行车道和沿线的上下客站。
  三、路口公交导向车道只供公共大巴和公共中小巴通过路口时使用,禁止其它车辆使用。
  四、在公交专用行车道内行驶的公共大巴必须按站依序停靠及上下客,禁止超车。如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将车辆拖离专用车道。禁止在公交专用道停放车辆及临时停车。
  五、在公交专用行车道行驶的公共大巴需要在前方路口左转弯的,须依照公交标志的指示提前转出专用行车道,不得在路口范围内驶入左转变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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