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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
          (1997年9月9日 深公通[1997]7号)

  为创造良好的交通和城市环境,保障我市饮用水水质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决定对深圳水库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特通告如下:
  一、在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路段(布心路-爱国路口至沙湾检查站),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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