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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 深公(消)字[1996]390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楼宇和大型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1(注1:此段原文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楼宇和大型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不能正常运行,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火险隐患突出。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要确定专人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消防维修企业排除,不得擅自拆卸、停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操作、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做好消防设施的运行、报警、故障、检查和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建立专业消防维修企业,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制度。
  (一)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外,必须与专业消防维修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委托其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合同书一式四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和有关保险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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