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
(1995年7月25日 深公(通)字[1995]1号)
为了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含宝安区、龙岗区)必须持有“三证”:即《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
二、停车场必须按照“五有”、“四统一”、“三公开”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五有”:有申办手续、有安全设施、有值班岗亭、有责任制度、有专职管理员;
“四统一”:统一注册培训、统一穿着制服、统一佩带标志、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