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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
        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 深公(户)字[1994]297号)

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现将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公通字[1994]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有关干警,让他们了解和执行上级规定。对外地擅自在深设立的非法办证点,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对不听劝告的单位,可暂扣非法所行,收缴所有证件,统一上缴市局四处处理。
  二、认真做好内地来深人员的边境通行证延期或续办新证工作。内地到我市公干的干部、职工,其边境通行证过期,因工作需要延期或续办新证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办事处出具证明,到住地区公安分局申请延期边境通行证;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暂住人员,因贸易、商务活动需要进入特区或去其他特别禁区的,可凭用工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到所在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对那些来我市做零工、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员,其边境通行证逾期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应动员他们尽快离开特区。
  三、各单位要加强签发边境通行证的管理工作。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严格把好审批关,本着爱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其申办证件时要给予方便,要防止以证谋私和卖高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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