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
剧毒物品管理和严格批准权限的通知
(1993年11月18日 深公(治)字[1993]93号)
各公安分局、厂矿企事业公安处、分局:
最近,有些分局和单位来人来电询问,公安分局、厂矿企业事业公安处、分局、公安保卫科是否具有批准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作业许可证等“七证”的权限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并请示省公安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管理“七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广东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对剧毒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88)粤公治字474号)规定,由工厂、经营、储存单位或用户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发给有关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作业等许可证件。各分局、企事业公安机构不应办理这类物品的所有证件。
二、为严格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省物资局[1993]0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61号文件精神,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经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或《剧毒物品作业证》才准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从事上述物品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