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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的决定[失效]

  (五)车牌应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明显位置,车号钢印打在车头下处。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五、车牌应安装在后档泥板尾部二十厘米处,车号钢印打在车架上。)
  第五条 经销自行车的单位,在开具购车发票时,必须写明购车人姓名(公用车写明单位名称)、价格、型号、车身号码(车身无号码的注明五号)、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
  第六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车年审日期。参加年审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主必须携带自行车及执照,按时到所在辖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自行车管理点或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参加年审;
  二、参加年审的自行车必须有完好的车闸、车铃、车锁、车牌和自行车执照,其他各部件完整有效。
  三、自行车经检审合格,发给当年年审条并在自行车相符的执照上加盖验章,方准行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第七条 托运自行车,应出具购新车发票或与自行车相符的执照、车牌以及公安自行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运输部门发现托运证件不完备的,应留车候查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运载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第八条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驾驶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应下车推行,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
  四、不准在市区道路、公路上学骑自行车。
  五、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六、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八、在主干道及市区、墟镇内,不准骑自行车带人(载带学龄前儿童应有安全坐椅,并只限带一名)。
  九、不准人行道上骑行和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骑行。)
  第九条 自行车必须在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点按规定停放,听从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或住宅、单位门前设立自行车保管站的,依照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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