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1991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宝安县)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行车必须做到执照、车号、车牌齐全统一,机件完好、安全有效,骑车时应随身携带执照以备检查。
第四条 领取自行车牌照,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自行车管理科及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申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主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暂住人员还需同时持本人的《暂住证》),公用车同时须持单位证明,携带车辆,经检验合格,准予办理申领牌证。
(二)凡属个人自购零件组装的自行车,必须凭自行车主要零部件(车架、车头、车轮框等)发票,方予办理。
(三)自行车转让、赠送或迁移时,必须办理过户或迁移手续,办理迁移须凭有关证明,外地迁入的须持迁移证,方予办理。
(四)遗失车牌或执照,应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携带车辆,到原申领牌照的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