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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五、各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要重视保护运钞车的安全,教育干警对抢劫、盗窃银行现金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密切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采取措施保护好运钞车的安全。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干警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 深公户[1996]6号)

各分局户籍科、派出所:
  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文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我市新生婴儿出生证明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实施,我局近日对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做了一次抽查,在抽查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①没有建立出生入户档案,不留任何资料凭据;②不按规范要求填写表格、错登漏登问题突出;③对不按时进行出生登记入户或未获准生证的新生婴儿入户,不按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擅自予以落户;④在受理入户时,政策口径不一,要求提交的材料也不一致,造成群众投诉意见多;⑤人口统计数字也不准确。为进一步完善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堵塞漏洞,特作如下通知:
  一、1996年6月1日后出生的第一胎新生婴儿,三个月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明,到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时,经审核无误后,将婴儿有关信息填入该户的户口簿常登表和贮入电脑管理。与此同时,填写《新生儿申请入户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准生证明正本、其母亲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上建立出生档案存查。
  二、新生儿(限第一胎)出生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未申报户口登记的,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上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送派出所审核,报分局审批。
  三、新生儿出生后超期一年(限第一胎)以上未入户、超生二胎以上或未获准生证的(含未婚先育),一律报我局审批。申请的程序是:由新生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处理情况等证明,送派出所加具意见,报分局审核后报我局审批。
  四、对1996年5月31日前出生的婴儿可使用我市原发放的出生证明,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同日废止。
  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宽的严谨工作,直接影响到群众切身利益。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过程中,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应及时报批,不得擅自越权批准入户。我局将在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评比文明户证警、文明户证室的条件,如不按工作程序受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 深公(消)字[1996]390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楼宇和大型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1(注1:此段原文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楼宇和大型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不能正常运行,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火险隐患突出。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要确定专人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消防维修企业排除,不得擅自拆卸、停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操作、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做好消防设施的运行、报警、故障、检查和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建立专业消防维修企业,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制度。
  (一)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外,必须与专业消防维修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委托其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合同书一式四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和有关保险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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