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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七条 托运自行车,应出具购新车发票或与自行车相符的执照、车牌以及公安自行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运输部门发现托运证件不完备的,应留车候查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运载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第八条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驾驶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应下车推行,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
  四、不准在市区道路、公路上学骑自行车。
  五、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六、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八、在主干道及市区、墟镇内,不准骑自行车带人(载带学龄前儿童应有安全坐椅,并只限带一名)。
  九、不准人行道上骑行和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骑行。)
  第九条 自行车必须在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点按规定停放,听从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或住宅、单位门前设立自行车保管站的,依照以下规定:
  (一)(此项废止)注5(注5:此项原文为:一、自行车停放保管站分为悬挂红牌、黄牌、蓝牌三种形式的保管站。红牌保管站设有自行车停放设施,保管期间自行车丢失照价赔偿。黄牌保管站设有一定的自行车停放设施,保管期间自行车丢失作部分赔偿。蓝牌保管站为免费停放自行车而设置,自行车如有丢失,保管站不负赔偿责任。)
  (二)(此项废止)注6(注6:此项原文为:二、红牌保管站每架次收费人民币贰角,按月保管收费叁元;黄牌保管站每架收费壹角,按月保管收费贰元。)
  (三)凡收费的保管站必须标明站的名称,服务时间和收费标准,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看管,必须有自行车存取码牌并付收费凭证,否则车主有权拒付保管费。
  (四)保管站聘请的专职管理人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培训,穿着统一的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三、四、五、六、八、九条的,依照省公安厅《关于自行车管理和暂行规定》处十元以下罚款。对涂改或伪造自行车发票、伪造车辆执照的,一律没收车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11日深公发[1988]61号《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
          剧毒物品管理和严格批准权限的通知
        (1993年11月18日 深公(治)字[1993]93号)

各公安分局、厂矿企事业公安处、分局:
  最近,有些分局和单位来人来电询问,公安分局、厂矿企业事业公安处、分局、公安保卫科是否具有批准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作业许可证等“七证”的权限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并请示省公安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管理“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广东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对剧毒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88)粤公治字474号)规定,由工厂、经营、储存单位或用户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发给有关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作业等许可证件。各分局、企事业公安机构不应办理这类物品的所有证件。
  二、为严格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省物资局[1993]0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61号文件精神,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经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或《剧毒物品作业证》才准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从事上述物品的作业。
  三、凡在我市开办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各类国营、集体、合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个体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登记。经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贮存、使用安全条件进行检查,认定合格、签署意见后,到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剧毒物品贮存许可证》、《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爆破器材和剧毒物品购买手续,各公安分局、派出所要严格把关,各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供应部门不能非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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