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通告”、“深圳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实施定点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管理和严格批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运送现金、金银专用车辆实行免检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 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1991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宝安县)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行车必须做到执照、车号、车牌齐全统一,机件完好、安全有效,骑车时应随身携带执照以备检查。
第四条 领取自行车牌照,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自行车管理科及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申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主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暂住人员还需同时持本人的《暂住证》),公用车同时须持单位证明,携带车辆,经检验合格,准予办理申领牌证。
(二)凡属个人自购零件组装的自行车,必须凭自行车主要零部件(车架、车头、车轮框等)发票,方予办理。
(三)自行车转让、赠送或迁移时,必须办理过户或迁移手续,办理迁移须凭有关证明,外地迁入的须持迁移证,方予办理。
(四)遗失车牌或执照,应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携带车辆,到原申领牌照的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五)车牌应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明显位置,车号钢印打在车头下处。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五、车牌应安装在后档泥板尾部二十厘米处,车号钢印打在车架上。)
第五条 经销自行车的单位,在开具购车发票时,必须写明购车人姓名(公用车写明单位名称)、价格、型号、车身号码(车身无号码的注明五号)、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
第六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车年审日期。参加年审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主必须携带自行车及执照,按时到所在辖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自行车管理点或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参加年审;
二、参加年审的自行车必须有完好的车闸、车铃、车锁、车牌和自行车执照,其他各部件完整有效。
三、自行车经检审合格,发给当年年审条并在自行车相符的执照上加盖验章,方准行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