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统计调查人员要熟悉统计制度及相关统计指标的含义、要求、相互之间的平衡关系,准确把握统计调查表的所有数据,认真检查、核实统计调查表每一组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002年8月30日前制订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2002年11月30日前制订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实施细则。
2.结合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2002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建立市及分区统计单位名录库,并建立相应维护制度。
3.2002年12月30日前,召开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动员大会,动员、部署开展在地统计工作。
4.2002年12月30日前在全市开展在地统计的有关业务培训;同时确定并划分市、区统计调查单位。
(二)试行阶段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确定的统计调查单位按统计专业分别试行在地统计。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按在地原则和本方案规定实施在地统计管理,有关法人单位或调查对象按规定执行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
在地统计试行期间,原有的统计方法制度继续执行,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执行双轨制。
2003年10月至12月,根据试行阶段的实际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专家、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方案及实施细则,改进在地统计工作。
(三)全面推行阶段
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在地统计。
七、实施在地统计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实施。
(一)加强区、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建立健全区、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管理组织体系,适应实施在地统计的需要;
1.充实基层统计力量。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5个区的统计局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增编至25名,盐田区增编至15名;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统计机构,视经济规模予以配备2—5名统计员。根据需要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年龄在35岁以下、本科以上毕业的统计专业人才;
2.村(居)委会、社区管委会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3.加强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业务素质;
(二)改善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办公条件,增加统计调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