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统计法制建设,组织统计执法工作;
8.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
9.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编写统计调查报告。
(二)区统计机构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在地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在地统计方案,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2.按在地统计范围所规定的统计专业,负责本辖区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初级汇总和上报工作;
3.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解决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统计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5.对本区负责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和维护;
6.对本区域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及数据库建设;
7.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
(三)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
1.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组织和落实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3.负责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4.核实本辖区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情况,维护调查单位名录库;
5.收集、审核、录入、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五、统计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按照在地统计的目的和要求,在保证可信度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控制必须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一)市统计部门制定各级调查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义务,建立调查数据评估制度,分别对各区、各统计专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包括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评估,统计数据所反映的变化趋向与经济发展情况的比较评估等;必要时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以解剖麻雀的方法验证有关调查数据。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统计专家担任委员,对重大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评估;专业统计调查数据则由相关统计专业按评估制度进行联合审查、评估,原则上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二)区、镇(街道办事处)按市统计部门制定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责任要求,对本调查区域的调查单位的变动情况、各项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核实有关指标数据质量,计算统计调查人员的调查误差、调查精度和把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