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地统计的内容: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印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统一制定;
(四)统计登记是做好在地统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按《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五)政府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按原管理模式不变。
三、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划分的原则
在地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的划分是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分类标准的要求,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和统计范围不重不漏为基本原则。在遵循此原则基础上,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下同)为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和分区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异地经营的法人单位,即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法人单位,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了经营地点的法人单位,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即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五)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直接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和分区统计报表。
四、各级统计机构的职责
在实施在地统计中,各级统计机构在履行原有各项工作职责的同时,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统计机构
1.负责在地统计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设计科学和可操作的在地统计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全市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和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并根据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制订出科学、可行的统计方法制度;
4.按在地统计区域间划分原则,负责各区统计调查单位的统筹、划分,包括协调相关统计专业对各区、各企业主管单位划转企业的移交、核实和名录库的维护,理顺地方政府统计部门与所在地各类单位的关系,及时处理数据上报和衔接中出现的问题等;
5.全面负责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及公布,保证区域间统计数据的可比性,确保统计数据不重不漏,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
6.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实行直接统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