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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深府[2002]201号)


  《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意义
  在地统计是指由原来按专业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垂直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改为由市统计局制定统一的统计方案,专业牵头、按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
  在地统计是统计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而作出的重大变革。实施在地统计,能够完整、准确地搜集和整理区域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市及各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在可比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管理的需要。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实施在地统计的同时,按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解决统计数据重复和遗漏问题。
  二、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除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外,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住户均为在地统计的对象;
  特定的重点单位:指经市统计部门确认的,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单位);
  特定的调查对象:指由国家、省统计部门指定的必须直接统计的调查对象;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如下: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5.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6.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情况;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建筑业;9.房地产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金融保险业;12.基本单位统计;13.城市居民住户抽样调查;14,居民消费价格调查;15.企业集团调查;16.企业景气调查;17.人口统计调查;18.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全市性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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