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2000年5月31日 深社保发[2000]37号)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二)具有与本医疗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并有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
(三)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定点医院要与市社保局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人员。自觉维护电脑设备,电脑运行状况良好;
(五)定点医疗单位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六)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基本药品药房与自费药品药房分设;严格执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和《深圳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七)定点医疗单位的科主任及有关医务人员和记帐员、挂号员、电脑操作人员等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其中电脑操作人员要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
(一)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单位过于集中或布局不合理的;
(三)因严重违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被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期限未满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定点医疗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单位向市社保局提交要求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申请书;
(二)医疗单位应向市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科室设置情况及科室负责人名单、电话,院领导(法人代表)和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正副科主任和正副主任医师的名单、签名字样;
3.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
4.上年度门诊量、住院量、现有病床数、达标级别、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执行的药品价格表,业务收支情况;
5.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证复印件(审批时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