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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个别地方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意识淡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随意降低基准地价标准,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以下简称“两金”),致使“两金”征缴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金”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金”收缴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两金”收缴工作当作地方财源建设的根本大事来抓。“两金”是国有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两金”的收缴管理,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两金”收缴工作的认识,切实把“两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把“两金”收入用于一般的财政预算平衡和把“两金”列入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坐收、坐支、截留和挪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收缴“两金”之机“搭车”收费。
  二、严格掌握“两金”收缴对象、范围及标准,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缴。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受让人、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承租人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出租土地和房屋者),均为“两金”收缴对象;凡以出让方式和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均为“两金”收缴范围。尤其对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出卖的,必须列入“两金”收缴范围。对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应逐步纳入“两金”收缴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或政府最低限价;年租金标准的确定,应以基准地价测定的年租金水平为依据,由市、县政府确定,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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