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市县林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市
 县林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黑政发[2003]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精神,现将全省市、县林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件精神,站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切实摆上日程,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市、县政府的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要狠抓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落实,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不得截留、突破、挪用和挤占。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本单位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本单位天然林采伐限额。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凡是采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超限额或超计划发证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林业、工商、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单位,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活动,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