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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时,应根据实测建筑面积和实测土地面积,按照出让合同中出让土地的不同用途、出让范围开具。原则上一份出让合同对应一份《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并附具宗地实测图一份和《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合同中有两种以上用途的应分别列明各种用途的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2003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不能明确各种用途的部位及出让范围的,权属登记部门受理登记前,由出让部门或利用中心先行确认出让土地各种用途的具体部位及范围,实测后权属登记部门按上述要求出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
  十、利用中心应根据《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对各出让项目进行地价款核实,对于符合规划要求及相关规定的,应按实测数据草拟补充协议报市局审批后签订。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补充协议最终确认的地价款数额交清地价款及相应税费,利用中心应按补充协议确认的最终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事项向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通知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竣工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规划批准条件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允许销售范围内的商品房,可按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先行为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为购房人核发《房屋所有权》,其余部分及其他项目,权属登记部门应严格把关,必须在办理地价款核实后才能办理发证手续。
  十一、对于竣工项目核实地价款比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减少的,利用中心可先行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在土地使用者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退款数额后,利用中心可以向市财政局开具办理退款手续的函件,土地使用者凭该函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退款手续。
  十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规划用途利用土地。对于已经办理预(销)售手续或买卖手续的宗地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对于出让地块范围内的小区绿地、公共用地和其他公益性设施用地等不得变更为住宅、商业或其他经营性用地。市局及各区县局不得为以上变更办理有关房地变更手续。
  对于经规划部门批准并经我局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或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后10日内到我局办理出让合同变更及相关手续。出让合同地价款需要调整的,按我局重新审定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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