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中心、各用地单位:
为加强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行为,健全有偿用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以下简称出让土地后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后期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未按期缴纳地价款的单位催收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二)向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办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事宜;
(三)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四)对竣工项目的地价款进行核实;
(五)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
(六)对办理预售许可证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
(七)根据受让方履行出让合同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的初步意见;
(八)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土地出让后期管理工作。
二、出让土地后期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承担。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后期管理工作。
三、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地价款。在付款期限到期前10日仍未交清地价款的,由利用中心向欠款者下发《缴纳地价款通知单》,告知其所欠缴的款额、缴纳时间及违约责任;对于延期付款的,利用中心按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方收缴未付款项的滞纳金;对于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根据合同约定,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合同定金不再退还,并可追究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