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申报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制剂许可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二)制剂品种:药名、成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如属医院协定处方、经验方或研究的新制剂,也须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四)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定点医院考核办法”中对门诊处方书写格式、用药量、价格,以及住院用药等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8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奖励办法
一、评比先进定点医疗单位的条件
(一)凡与市社保局签订协议1年以上,本年度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年度质量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的定点医疗单位;
(二)有主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有由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构,有本单位制定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领导、机构、制度三落实;
(三)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到位、工作落实、定期自查自纠,严格兑现奖罚,服务规范,质量优良,费用合理,参保人满意率较高。
二、量化评比具体办法
(一)建立8项考评指标,确定每项指标的计量分值。各单位各项指标分值的代数和,即为参评单位量化考评获得的总分。
(二)将参评的定点医疗单位划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企事业卫生所(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6个类别。其中,一级医院类包括区级专科医院。
(三)在同一类别中对各参评单位最后获得的总分进行比较。经过综合平衡,在总分领先的参评单位中优选出1至3个单位,由市社保局授予“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称号,同时按规定从“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
(四)总分低于同类参评单位平均值30%以上的单位,将酌情扣减其与质量挂钩偿付部分的1至5个百分点。
三、量化指标计分办法
(一)提供门诊处方与住院病历的完整率。在例行检查中,凡参保单位提供的门诊处方与住院病历不足应提供数量90%的,不计分;提供的门诊处方与住院历数量在应提供数量90%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各得2分。
(二)处方合格率。抽检处方合格率每高出全市抽检处方合格率平均值1个百分点,计10分。
(三)病历合格率。病历合格率每高出全市抽检病历合格率平均值1个百分点计2分。
(四)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大型检查报告单回收率不足95%的,不计分;高于95%以上的每1个百分点计2分。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每高于同级医院阳性率平均值1个百分点,计2分。
(五)次均费用增长率。门诊次均费用与住院次均费用每低于全市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各计5分。
(六)违规金额扣除率。扣除的违规金额与应偿付金额的比率每低于全市平均值0.1个百分点计3分。
(七)住院偿付标准控制率。年度住院实际次均费用高于平均偿付标准,不计分;每低于平均偿付标准1个百分点,计5分。
(八)住院费用参保人平均自付率。住院年度参保人平均自付率高于规定限额,不计分;年度内参保人平均自付率每低于规定的最高限额1个百分点,计8分。
四、奖励基金分配与管理
(一)凡是已建立并实行了本单位医疗保险奖罚制度的“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市社保局把“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一次性划入该单位银行帐户。
凡是尚未建立本单位医疗保险奖罚制度的“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由市社保局奖予的“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暂由市社保局代为保管。待建立了本单位医疗保险奖罚制度后,市社保局将把代为保管的奖励基金一次性划入该单位银行帐户。
(二)凡是被市社保局授予“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分管或主管领导,由市社保局直接授予“医疗保险优质服务管理先进个人”称号,同时颁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