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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 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31日 深社保发[2000]37号)

各区社保分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和本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深府[1999]168号)和省、市卫生部门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前几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共同印发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七个管理办法》(深社保[1998]20号)再次进行修订,经过广泛征询意见,集思广益,反复研究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八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凡与深社保发[1998]20号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这次修订后的8个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希望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树立节约费用的意识,自觉抑制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各定点医疗单位要以改革为动力,以病人为中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权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2.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3.深圳市医疗保险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4.深圳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5.深圳市医疗保险不偿付费用范围
    6.深圳市医疗保险费用偿付办法
    7.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8.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奖励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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