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重新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 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1999年8月23日 深社保发[1999]68号)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条件
(一)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参加人员)。
(二)参加人员必须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
(三)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跟随父母生活的申请人的子女。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直无工作无收入,依靠申请人赡养的父母及配偶。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
二、资金筹集
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贴一部分,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参加人员人数从单位福利费中每人每月资助3元,参加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个人及单位所缴款由市社保局每季度一次从各参加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上托收。家属统筹医疗基金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办证
(一)首次申请办理家属统筹医疗的单位,要认真填报《家属统筹医疗花名册》,并填写申请人姓名及《职工社会保险证》电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