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用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用药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自觉抑制不合理的医疗需求。
六、新用药目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深圳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同时废止。
七、各单位的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处反映。
附件1.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范
2.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含西药部分、成药部分)(略)
3.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略)
4.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用药目录(略)注(注:可从社保局医疗保险部门或社保局网站(www.szsi.gov.cn)获悉详细的用药目录。)
附件1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范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一、用药要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遍药,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要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住院患者出院带药限于目录内、属于治疗所需的药物,一般不超过7日量。
二、《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两部分。由医生按合理用药原则使用记帐。
三、《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内的药物,由医生根据病情提出使用意见,经审批后使用,记帐50%,个人自付50%;抢救病人使用此类药物可先用后批。未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的全部自费。
四、《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药目录》包括自费中药及单味自费中药两部分。使用《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药目录》内的中药以及基本用药目录和审批用药目录以外的药物全部自费。
五、各约定医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属治疗性的自制制剂,须报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记帐,不列入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