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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 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通知
       (1997年11月4日 深社保发[1997]38号)

各约定医疗单位,各处(室)中心,各管理站:
  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浪费,保证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先后公布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深圳市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增补,形成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新目录遴选的西药有863种,中成药416种,共1279种。比国家目前公布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西药620种,中成药384种,共1004种)多275种;比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西药687种,中成药376种,共1063种)多216种。新目录也比原目录(西药787种,中成药485种)多7种。基本上能满足医疗单位和参保人的用药需求。现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用药目录适用于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用药。
  二、新目录含《基本用药目录》、《审批用药目录》和《自费药目录》三个部分。凡使用未列入《基本用药目录》和《审批用药目录》的药物,以及《自费药目录》开列的药物,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各约定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的用药目录。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用药目录。做好药品的计划采购和供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有效治疗;认真执行药品收费价格和处方用药规定,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杜绝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和乱收费的现象发生。为了不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医生在进行治疗时,应尽可能使用“基本用药”范围的药品,如处方中有不属本目录规定可记帐可部分记帐的药品,一律要注明“自费”,发票、收据也要注明“自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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