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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 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 深社保发[1997]32号)

各区人事局,社保分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和《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发给;未参加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1996年6月30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和1996年7月1日以后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去世后,其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算办法,按深人发[1995]44号、63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在发放时,应先冲销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如果个人帐户积累额不足支付的,由共济基金予以补足;如有剩余,则按继承法的规定,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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