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 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医疗
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深社保发[1997]31号)
各约定医疗单位,本局各处(室)、中心,各分局、管理站:
现将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和核发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原由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对保证新医改方案的实施起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的改进和完善,采用电脑审批、监控住院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为了方便参保人办理入院和出院结帐手续,现决定:市社保局与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管理权下放给约定医疗单位(名单附后)负责管理和核发。
二、宝安区、龙岗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管理权下放至各镇社会保险管理站负责管理和核发。
三、各约定医院和各管理站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切实加强管理,一律凭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证、入院通知书和门诊病历核发住院结帐单,每人住院只核发一份(一式四联)结帐单。如有多领,电脑查重系统自动检索拒绝记帐。
四、住院结帐单管理权下放后,参保人仍可在市社保局和各区社保分局领取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