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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属于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核用药目录内的药物,采取“先审后用记帐50%”的办法。住院病人确需使用审核药物的,先由主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出用药申请单(诊断、用药理由、药名、规格、用药量)和用药处方,经该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使用。审核用药费用记帐50%,个人自付50%。属医生责任未开申请单的审核用药费用,由社保局先行报销50%费用,然后将报销费用加入当月偿付给记帐医院的费用中一并核算。
  (三)干扰素仅限用于丙型肝炎,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HCV-RNA阳性和转氨酶升高的两间医院的化验单(其中一间应是东湖医院);
  2.申请使用干拢素治疗的疾病证明书由东湖医院或市、区综合医院传染科主治医生开出,医务办盖章方为有效。
  首次审核用药一个疗程(3个月),以后根据病情、疗效、化验单结果再审核第二个疗程(总疗程不超过6个月)。购药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报销50%。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门诊放化疗、介入治疗,先由定点医院主诊医生出具相关证明(肾透析写明肾透析月份与次数;放疗单写明诊断、放射野、放射次数和收费;化疗证明写明诊断、化疗方案、药名、规格、用量和收费),送市社保局审核,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单据和审核单报销费用的90%。
  (五)因病情需要进行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置换、安装时,其购买进口人工器官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其他材料记帐90%)。
  (六)因手术需要应用血内导管、血管内支架的材料费按国产价的90%报销:进口材料按普及型价格报销50%。
  (七)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进行肾脏、心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治疗的,其中购置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手术治疗的基本费用由市社保局审核报销90%。
  (八)门诊个人帐户用完后、超额部分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以内的,全部由个人自理;超额部分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须凭门诊病历(病历内应有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项记载)、检查报告单等资料,于每年的7-12月到市社保局审核报销,核准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扣减自付额后才能按规定比例报销。
  四、不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
  (一)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伤亡医疗费用;
  (三)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予偿付的费用。

附件5        深圳市医疗保险不偿付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偿付费用的范围是:
  一、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婴护费、新生儿保育费、保温箱费、证书费、赔偿费、电话费、水电费、门诊中药煮药费等。病人住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护工费、杂费、工本费、理发费、洗澡费、其他特需服务费等。
  二、各种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用以及使用形体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治疗各种色素斑、口吃、鼻鼾、兔唇、腋臭、多毛症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除眼袋、美容按摩、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配眼镜、装配假眼、假肢的费用。助听器、药枕、药垫、药泵、过滤器、吻合器、一次性手术刀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具。
  三、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磁疗、体疗健身费;松弛治疗、文娱治疗、心理治疗费。
  四、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以及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如心、肺、肝、胰、胸腺等器官移植),人工肝透析。
  五、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婚育、性咨询)、医学研究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保健按摩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药浴费。
  六、未办理申报手续,未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测仪、监测仪、诊断仪、治疗仪的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偿付范围的一次性材料费。
  七、患者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肾脏、心瓣膜、骨髓、角膜、皮肤、血管、骨)时,其购买器官、组织源的费用。
  八、减肥、增高、增肥、戒烟、戒毒的费用;属于科研性质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九、非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各种健康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医疗费。
  十、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劳动鉴定费。验伤费及其他医学鉴定费。
  十一、不符合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规定的医药费。
  十二、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一个月未补办外诊登记手续的医药费;跨年度三个月未报销的医药费;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四、未经市社保局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和医院自制药品费。
  十五、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的第2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非急诊抢救的门诊病人未经批准自行做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以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单位记帐而不记帐,然后拿收费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十七、参保人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单位就医,以及自行转诊、自找医生、自购药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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