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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家属统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就医时门诊发生的费用先全部给予记帐,年终结算时,超定额部分按5:1:4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40%。住院费用医院记帐90%,个人自付10%,年终结算超定额部分按5:4:1比例分担,即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经费自筹单位财政负担部分全部由单位负担。
  (三)家属统筹医疗年内费用最高限额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内急诊、市外转诊、特殊检查治疗、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急危重病人使用进口药、输血等的医疗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1.未经市社保局批准到非约定医疗单位就诊的;
  2.实施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
  3.故意自伤或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
  五、管理
  (一)各参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家属统筹医疗并协助市社保局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认真核对所报资料,如有变更及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社保局沟通。同时按规定做好费用结算工作。年终费用结算到各参加单位,计算公式为:各参加单位统筹医疗年度费用分摊款=(单位年度费用支出总额-单位年度定额)×50%。其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超定额医疗费用,在年度结算时由单位扣款。如发现此款由单位支付,将责成单位扣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年度费用支出总额未超过定额费用标准的单位,各单位代扣的个人超支分摊款留给参加单位作福利费开支。个人年度费用定额标准每年按10-15%递增。
  (二)《家属统筹医疗证》应妥善保存,严禁转借他人就诊或用他人《家属统筹医疗证》冒名就诊,或私自涂改、伪造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一经发现,除向当事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扣留《家属统筹医疗证》3-6个月,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加统筹医疗的资格。
  (三)约定医疗单位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按规定向参加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家属统筹医疗费用的结算,采用在市有关部门核准的医疗收费标准范围内按项目偿付的办法。凡违反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偿付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社保局对约定医疗单位进行医疗服务监督,每季度检查一次,平时不定期抽查。各约定医疗单位应将家属统筹医疗门诊专用处方单独存放并有责任按要求提供处方、病历、医疗收费明细帐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与核准的结果不符,市社保局不予偿付相关的费用。
  (五)急、危重病症在市、区属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和有效报销单据到市社保局统筹医疗处审核报销。
  (六)市属家属统筹医疗一般不办理市外转诊。个别特殊病例确需转诊者,须由市级约定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市社保局审批。经批准的市外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出院疾病证明书或病历复印件、有效费用单据等到市社保局审核报销。市外转诊原则是上转上不转下,只能转到省一级公立医院。
  (七)因病情需要进行人工器官(如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肾、人工关节等)安装、置换,其购买进口人工器官的费用按国产普通型价格报销,无国产可比价格的不予报销。
  (八)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的人员,进行CT和ECT、核磁共振、动态心电图、活动平板心电图、心脏彩超、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高压氧舱治疗(只限于急性中毒病人抢救)、微波透热照射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多聚酶链反应(仅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10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时,须凭约定医院主诊医生开具的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经市社保局审批,以现金结帐,再到市社保局按规定报销。上述项目个人自付费用不少于20%。
  (九)市属家属统筹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原则上参照《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在此基础上增加下列小儿常用药物:小儿奇应丸、七厘散、小儿七星茶、小儿喘咳灵冲剂、小儿速效伤风胶囊、龙牡壮骨冲剂、保儿安冲剂、小儿ABC、猴枣散、葡萄糖酸钙液、小儿腹泻宁糖浆、小儿胃宝、小儿百服宁、小儿退热栓、新雪丹、小儿开塞露、保婴丹、桑菊感冒冲剂、小儿八宝惊风散、感冒退热冲剂。
  (十)市属家属统筹医疗对进口药原则上不予使用,急、危重及抢救病人确需使用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然后凭医院病历、有效单据到市社保局审批。经审批核准后的费用,报销50%,个人自付50%。因病情需要输血,费用报销办法同上。
  (十一)市属家属统筹医疗自费范围与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相同。
  六、费用偿付
  (一)约定医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门诊和住院结帐单及统筹医疗费用支出月报表报市社保局统筹医疗处审核,市社保局于当月下旬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划拨给约定医疗单位。
  (二)各参加单位经办人员于每月25-31日,将本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现金报销单据收齐,并填写《统筹医疗报销单据封面》,报市社保局统筹医疗处,审核后由市社保局计财处将应付款经银行转付各单位。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31日 深社保发[2000]37号)

各区社保分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和本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深府[1999]168号)和省、市卫生部门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前几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共同印发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七个管理办法》(深社保[1998]20号)再次进行修订,经过广泛征询意见,集思广益,反复研究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八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凡与深社保发[1998]20号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这次修订后的8个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希望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树立节约费用的意识,自觉抑制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各定点医疗单位要以改革为动力,以病人为中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权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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