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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通知”、“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心血管病转诊事项的通知”、“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 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医疗
           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深社保发[1997]31号)

各约定医疗单位,本局各处(室)、中心,各分局、管理站:
  现将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和核发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原由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对保证新医改方案的实施起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的改进和完善,采用电脑审批、监控住院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为了方便参保人办理入院和出院结帐手续,现决定:市社保局与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管理权下放给约定医疗单位(名单附后)负责管理和核发。
  二、宝安区、龙岗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管理权下放至各镇社会保险管理站负责管理和核发。
  三、各约定医院和各管理站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切实加强管理,一律凭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证、入院通知书和门诊病历核发住院结帐单,每人住院只核发一份(一式四联)结帐单。如有多领,电脑查重系统自动检索拒绝记帐。
  四、住院结帐单管理权下放后,参保人仍可在市社保局和各区社保分局领取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
  五、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管理、核发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的约定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深圳市中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深圳市妇儿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深圳市康宁医院
  深圳市福利中心康复医院
  深圳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深圳市(香蜜湖)友谊医院
  深圳市眼科医院
  深圳市口岸医院
  深圳市华泰医院
  深圳市彩田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新沙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
  深圳市盐田区盐港医院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凤凰医院
  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
  深圳仁爱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医院
  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公司医院
  深圳市景田医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 深社保发[1997]32号)

各区人事局,社保分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和《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发给;未参加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1996年6月30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和1996年7月1日以后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去世后,其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计算办法,按深人发[1995]44号、63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在发放时,应先冲销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如果个人帐户积累额不足支付的,由共济基金予以补足;如有剩余,则按继承法的规定,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劳务工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深府[1996]123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深人发[1995]43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五、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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