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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的决定[失效]

  2.公立学校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3.社会力量办学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4.中外合作办学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5.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开办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6.其它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等)中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拟聘请上述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按国家外专局的规定,报市外办审核并经国家外专局认可,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后,方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二、外国专家资格认定条件
  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三)经济技术类专家须在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如系下列特殊情况者,亦可申办《外国专家证》:
  不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但具有我市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证》申办材料
  申办《外国专家证》时,应先到市外办领取《外国专家证》审批表,由聘请单位填表盖章,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聘请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定的有关协议、协定或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四)聘请单位开具的外国专家任职证明书、随行家属证明书;
  (五)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六)外国专家的个人简历;
  (七)外国专家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外国专家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九)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近照两张。
  以上材料中如含有外文,请附中文翻译件。
  四、《外国专家证》的管理
  (一)《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深圳市的《外国专家证》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及审核签发。外国专家须在入境15天内到市外事办公室申办《外国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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