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
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0日 深府外[2002]4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8年2月20日 深府外[1998]2号)
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
一、《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对象
《外国专家证》分经济技术类和文教类两种。
(一)常驻深圳的外国经济技术类专家(指在深工作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下述人员):
1.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深圳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来深执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双边援助项目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3.根据我市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4.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境外组织驻深机构中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常驻深圳的外国文教类专家(指在深圳工作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下述人员):
1.应聘从事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科研和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