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
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0日 深府外[2002]4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注1
(注1:此处原文为: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7年12月11日 深府外[1997]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赴港公务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港澳办)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的赴港公务车。注2(注2: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三条 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业等。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营企业等。)
第四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须应是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男性专职司机。
第五条 赴港公务车需要左方向型,车辆技术资料符合香港运输署的规定,机械性能良好,保证安全行车。注4(注4:新此条为新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