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
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0日 深府外[2002]4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
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14日 深外字[199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
外交部决定自1991年8月起启用新版因公护照(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逐步代替旧版因公护照。我办从1991年11月开始启用新版因公普通护照。原已颁发的旧版因公护照,在护照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我办目前库存的旧版两年一次有效和五年多次有效空白公务护照仍继续颁发使用,用完为止。新版因公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的出国类别,分别为2年、3年和5年,均可多次使用。另外,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对因公出国人员取消出国(境)证明。这两项决定的实施将大大方便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但也增加了各单位对出国人员及其所持护照管理的难度。因此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手续,进一步加强对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申市外办《关于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护照的通知》(深外字[1990]3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有效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均由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归口管理,集中保管。上述各单位必须指定一个部门,作为归口办证部门,负责本单位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健全对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出本单位申领、保管和缴交护照和通行证的具体规定,报市外办备案。
二、外交部规定因公出访人员一律不可同时持用两本有效护照。因此,请各单位对所属人员持有的有效因公护照(即所有旧版和新版的公务、因公普通护照)进行一次核查、登记。重新登记后,对现已持有有效护照超过一本者,要开列名单及所持护照号码报外办审核,输入我办电脑管理系统备查。为避免重复发照,加强对新、旧版有效护照的管理,我办根据外交部的统一要求,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启用护照微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