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前往法国、荷兰或葡萄牙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原国家申办签证。
七、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经批准的任务、路线和在外停留期限出访,防止利用“申根签证”的便利随意增加往访国家,更改出访路线。
八、市外办将对擅自更改路线、增加往访国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暂停出访报批的处罚。
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注1
(注1:此处原文为: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7年12月11日 深府外[1997]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赴港公务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港澳办)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的赴港公务车。注2(注2: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三条 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业等。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营企业等。)
第四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须应是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男性专职司机。
第五条 赴港公务车需要左方向型,车辆技术资料符合香港运输署的规定,机械性能良好,保证安全行车。注4(注4:新此条为新增条款。)
第六条 申办赴港公务车、更换车辆等,须先报市港澳办审核、市府办公厅审理、主管副市长批示后报省公安厅批准,不得越级申报。注5(注5: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七条 赴港公务车的香港牌照、驾驶证和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新办和延期手续,由市港澳办统筹安排,统一派员赴香港办理。注6(注6: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