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我市涉外运输公司要制定出加强对货运司机及其护照管理的有效办法。对不再从事涉外运输任务的司机的证照,一律由公司统一收缴后上交市外办予以注销。
以上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落实,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办,我办将不定期派人检查执行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申办
“申根七国统一签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深外签[1995]1号)
各有关单位:
接外交部通知,现任申根七国集团主席比利时驻华使馆告,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卢森堡等七国签署《申根协定》从1995年3月26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上述七国为短期往访的外国人签发“申根七国统一签证”(以下简称“申根签证”),申请者只需办妥一国签证,即可在七国境内自由旅行。
《申根协定》可能会为我国出访该协定成员国签证提供一定的便利,但《申根协定》的实施也可能给出国管理工作增加一定的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申根签证”的申办工作,避免造成混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根协定》目前尚处试验阶段(7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定成员国从3月26日起开始使用新的签证申请表,申办单位要严格按新的签证申请表的要求填写。
二、根据《申根协定》,办妥一国签证可进入七国,被一国拒签意味着同时被七国拒签。各单位申办签证和填写签证申请表时,请注明团组往访、途经的国家和在各国逗留的时间。如访问多个《申根协定》成员国,还应注意选择申办签证的国家,尽可能减少被拒签情况。
三、签证申请办法:
(一)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
(二)过境一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三)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必须提供前往的几个成员国的邀请信和日程;
(四)无法确定主要访问国时,应申办往访的第一个成员国的签证。
四、各国颁发签证所需的材料要求未变,受理国也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
五、各成员国1995年3月27日以前颁发的签证仍继续有效,但只限于在签证所属国境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