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申办“申根七国统一签证”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香港南华早报在深设立记者站及外国驻深记者采访审批程序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
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0日 深府外[2002]4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
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14日 深外字[199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
外交部决定自1991年8月起启用新版因公护照(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逐步代替旧版因公护照。我办从1991年11月开始启用新版因公普通护照。原已颁发的旧版因公护照,在护照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我办目前库存的旧版两年一次有效和五年多次有效空白公务护照仍继续颁发使用,用完为止。新版因公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的出国类别,分别为2年、3年和5年,均可多次使用。另外,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对因公出国人员取消出国(境)证明。这两项决定的实施将大大方便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但也增加了各单位对出国人员及其所持护照管理的难度。因此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手续,进一步加强对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