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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16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有奖发票的中奖率,我局自2003年1月1日起,在有奖发票中增设10元、20元、50元三种低面额奖金。为了方便消费者兑奖,现将低面额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提供发票纳税人即时代为兑奖。
  二、兑奖发票仅限于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中奖金额50元以下(含50元),即:10元、20元、50元。
  三、代为兑奖纳税人在即开即兑后,持兑奖联和代为兑奖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所属征收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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